一、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
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看病,报销比例为60%,每人每年***可报销350元。
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看病,每次每人***可报销50元。
(二)两病门诊
确诊为“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经基层医疗机构认定,在“两病”门诊购药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年度报销封顶线为240元/人。
(三)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是指临床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疗效确定,费用可控,需长期或明确治疗周期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病、重症疾病和特殊疾病。
享受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在慢特病病种药品目录文件规定范围内产生的药品费用),享受待遇为每月按病种限额支付,报销比例为80%。
二、住院待遇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未超过起付线(门槛费)的,由个人自付。
超过起付线的,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分段按比例报销,居民基本医疗一年最多可报销15万元。

(二)居民大病保险
经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支付的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部分的,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畴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为:
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一年***可报销40万元。
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累计一年***可报销55万元。
(三)特别说明
1.14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起付线减半。
2.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报销起付线减半。30天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报销起付线费用,如果第二次住院,且医院级别高于***次住院级别的,只缴纳报销起付线差额部分。
3.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4.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优惠政策,起付标准由1.1万元降至0.5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且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不设封顶线。
三、居民生育保险
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四、新生儿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参保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如果超过90天后才给新生儿参保,那只能报缴费之后发生的费用,之前的不能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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