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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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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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 (征求意见稿)

1.依法依规,靠知识、靠技术、靠劳动获得阳光、合理、体面、有尊严的报酬。

2.严禁利用开具药品、检查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谋取私利。

3.严格遵守“统方”及反“统方”管理规定。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试剂等的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严禁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以谋取私利。

4.严格遵守外配处方有关规定,遵循**、有效、经济、必要的原则合理开具外配处方,不得开具与本次治疗无关的药品。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

5.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到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6.严禁私售或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

7.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8.严禁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等非医疗服务,不得为推销宣传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9.严格遵守外送样本检测有关规定。严禁有偿介绍推广检测样本外送到**机构开展检测项目。

10.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违规直播带货谋取私利。

11.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12.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通过在院内摆放院外医药、耗材、器械、护理用品等宣传品或带宣传、收费功能二维码谋取私利。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3.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

14.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15.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严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16.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17.严禁以虚增医药服务项目,虚计精神状况检测、血液透析、针灸、推拿等诊疗服务次数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18.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行为,违法违规骗取医保基金。

19.严禁以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20.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诊疗服务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医疗服务。

21.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过度医疗。

2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严禁术中加项。严禁在未经患者或近亲属、监护人同意下开展医疗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3.严格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严禁重复开展不必要的检验检查。

24.坚持**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25.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严禁降低入院指征,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26.严格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确保诊疗活动衔接有序,实事求是记录医疗服务开展中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杜绝滥用、冒用、虚记、多计等不合理行为。

27.严禁使用未经患者、近亲属、监护人自主选择的高值耗材。

28.严格执行国家、省级相关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以现金、二维码等形式私自收费。

29.依法依规开展外出会诊活动。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30.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1.严禁采用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严禁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资助财产。

32.严禁接受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的捐赠。

33.严禁接受附带定向采购条件的设备捐赠。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34.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35.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禁泄露或公开患者身份、病情、财产、生活经历、人际关系、生理缺陷、感情生活等个人信息。

36.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37.规范发放患者检验检查报告单,妥善保管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严禁随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销毁。

38.严禁违规翻阅、借阅患者病案资料,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的个人资料和医疗信息。

39.严禁未经患者、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手术直播、教学视频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公开发布。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时应征得患者同意。

40.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泄露患者信息。

41.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国家**网站进行,并注意信息**,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42.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

43.严禁在未向主要执业机构备案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线上网络诊疗平台开展执业活动并从中谋取私利。

44.严禁安排或引导患者到院外**地点进行检查检验、治疗。

45.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号码牌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46.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

47.严格执行实名制挂号。严禁倒卖号源。

48.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倾向性引导患者就医。

49.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

50.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51.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做好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52.全面推行“便民就医”系列措施,增强就医便捷性、舒适性、连续性,持续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53.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54.严禁参加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由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55.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依规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

56.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接待应当符合“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要求,严禁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57.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谋利。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申请回避。

58.严格遵守参加学术会议及学术讲课取酬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业身份进行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不得以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或实行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在学术活动中不得为医药产品进行商业广告。

59.严格遵守科研合作有关规定。未经医疗机构批准立项或未在系统备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编造虚假合作内容,或以科研合作名义谋取资源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60.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61.严禁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62.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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